第十四条 【资质延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由发证机关统一销毁,其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申请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守法经营,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审核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三年。
第十五条 【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许可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沙市园林管理局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主管部门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外省到长沙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的企业,须在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接受其行业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