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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国土房保〔2010〕394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1号),做好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1号),为做好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工作,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经济租赁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要件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要件按照《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1号)关于申请与核准中“申请要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居住远年立户违章的拆迁家庭须提供《天津市远年立户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
  (二)资格认定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资格认定办法按照《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1号)关于保障条件及标准中“资格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运作程序
  1、受理、初审
  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相关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要件。要件齐全的,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要件送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
  2、审核、公示
  区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在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享受补贴人口、拆迁补偿安置费、他处住房、是否重复申请等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本区民政局(家庭收入核对部门)。家庭收入核对程序审结后,申请材料转交区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公示5日(公示样本见附件2)。对公示无异议的,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备案。
  3、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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