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保办在2日内完成备案,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表》上加盖备案章,一份留存,一份退区房管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群众举报查实的,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并出具《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3),连同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开具证明
区房管局收到市住保办加盖备案章的《申请表》后,为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3个月的《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件4),并在其《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上加盖“已申请经济租赁房”印记,连同其他要件原件经街道办事处交申请人。
二、租房补贴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市场租房
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但不应租赁与申请人同户籍家庭成员的住房。租赁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不短于1年。
申请人与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其它要件、申请人还须持《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申请人与出租人已经建立正式房屋租赁关系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经济租赁房认证手续。
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属实、租赁双方是否为同户籍家庭成员进行核查,经核查租赁关系符合规定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上加盖“经济租赁房”印记,并将备案证明发放情况建档备查。
(二)申请补贴
申请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当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5),并提交以下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
3、《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与被委托人关系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