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第1、2、5、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并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管理中心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见附件7)。
(三)审核
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供要件的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同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一式两联(见附件8)。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退还申请人,并出具《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9)。
(四)缴存租赁保证金
申请人在领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赁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住保办为申请人开具缴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市住保办存根,第二联交申请人,第三联由市住保办入帐。银行留存《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二联,并在《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还申请人。逾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济租赁房补贴申请。
(五)补贴发放
申请人向管理中心出示租赁保证金缴款凭证第二联,并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交管理中心留存,管理中心向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领取通知单》一式两联(见附件10),并向申请人发放银行储蓄存折。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租房补贴划入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六)补贴调整
申请人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因有家庭成员出生、结婚、死亡等情况引起家庭人口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月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出生证(或结婚证或死亡证)等证件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调整申请书》(以下简称《调整申请书》,见附件11)。
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供要件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在《调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同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调整通知单》一式两联(见附件12)。
租房补贴标准在申请人提出调整申请的当月保持不变,自次月起管理中心按调整后的标准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三、租房补贴衔接及退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