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衔接程序
1、申请
申请人与出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满5年,仍需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衔接申请书》(以下简称《衔接申请书》,见附件13),提交重新签定并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审核
管理中心自受理补贴衔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衔接申请书》的审核。经审核同意补贴衔接申请的,在《衔接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
3、补贴发放
经审核同意补贴衔接的,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租房补贴划入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二)退出程序
1、停发补贴
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或申请人家庭要求提前退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管理中心应当在终止发放租房补贴前1个月,向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退出通知单》一式两联(见附件14),提示将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2、清退租赁保证金
对申请人家庭终止发放租房补贴的,管理中心为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退款单》(以下简称《退款单》,见附件15)一式三联,送市住保办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市住保办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将实际应退还申请人的租赁保证金本息划入存折内,并在《退款单》上加盖“租赁保证金已清退”章,留存第一联,第三联交管理中心留存,第二联及银行储蓄存折由管理中心转交申请人。
四、附则
本程序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房改〔2005〕4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申请审核表(略)
2.公示样本(略)
3.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通知书(略)
4.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略)
5.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书(略)
6.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7.补正告知单(略)
8.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略)
9.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略)
10.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领取通知单(略)
11.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调整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