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高等学校2010年秋季开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教发[2010]15号)
各高等学校,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确保我省高等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对全省高等学校开展秋季开学检查工作。现将开学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89所普通高等学校,31所普通高校独立学院,8所成人高校以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各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现代远程教育、普通“专升本”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在内的各类办学活动。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秋季开学工作准备情况。重点是迎新工作组织情况,学生学习、后勤生活设施保障情况,学校伙食价格稳定情况,教学工作安排情况,校园日常管理情况。
2.规范办学行为情况。重点是各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现代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情况是否规范。
3.招生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招生活动是否规范,包括各学校预防和打击招生诈骗的工作情况。
4.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情况。重点是普通高等教育(含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情况。
5.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学校各类办学活动中有无违规收费、强制代收服务费等问题。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是学校在开学时是否保持“绿色通道”畅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7.学校安全稳定情况。重点对影响学校安全稳定隐患的排查以及学校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整改工作情况。
检查的详细内容及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组织领导
此次开学检查工作由省教育厅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综合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7328043,87328055(传真)。对各个学校具体检查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的23个检查组负责。
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且抽调得力人员抓好此次检查工作,并请于9月15日前将此项工作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各市、州及行业主管部门所属高校收到此通知后应当迅速将本次检查工作向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检查办法及时间安排
秋季开学检查工作分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1、9月15日前为学校自查阶段。各高校和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如实填报《2010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秋季开学检查工作情况表》,一式三份,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报送省教育厅的同时报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查工作的基本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各高校和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查报告应于9月15日前上报。
2、9月15日至10月上旬为省检查阶段。由省教育厅派出检查组,对高等学校和有关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方式,一是核查材料,查看学校上报的自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二是实地检查,根据材料核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深入学校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文件资料、召开师生座谈会及与学生个别交谈等方式进行检查。各检查组对所查学校形成书面报告,并核实各学校填写的《2010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秋季开学检查工作情况表》,于10月20日前报厅规范高校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10月下旬为工作总结阶段。对全省秋季开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通报检查情况。秋季开学检查结果将报各高等学校主管单位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我厅依据检查结果建立高校办学行为不良记录档案,以此作为省教育厅及省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资格的年检、安排招生计划、学校更名、教学建设项目评审立项、学位点申报、评先及综合治理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规办学,出现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学校,按照问责制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问责。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对相关学校和单位的责任人做出处理,并对学校作出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报审批机关撤销办学资格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