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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按照政府推动、单位需要、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从我省乡镇卫生院工作需要出发,制定招聘计划,结合招聘对象志愿统筹安排招聘工作。

  (三)在“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本省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和稳定有真才实学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用得上、留得住,服务农村、奉献农村的实用型卫生人才队伍,为推动我省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三、项目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一)项目实施范围:按照中央《2010年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管理方案》,在我省国家级贫困县无执业医师且有空余人员编制的乡镇卫生院范围内进行,共招聘执业医师30名,张家口、邯郸、沧州各10名。

  (二)资金安排:根据中央项目专项资金安排,5年内,对试点地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受聘医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省根据各地同等条件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年收入统筹确定。各地要按规定将受聘医师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经费继续按照冀财社〔2009〕60号文执行。

  (三)资金管理

  中央补助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受聘执业医师的工资补助、社会保障、进修培训、招聘管理等。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04]45号)精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省、设区市卫生和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招聘对象基本条件和用人形式

  (一)招聘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影像、麻醉等部分专业可适当放宽;

  4、40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即正式职工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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