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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注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4、配置或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扣4分;

  5、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等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扣4分;

  6、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扣4分;

  7、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扣2分;

  8、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扣8分;

  9、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名称不相符扣4分;

  10、未经核准增挂医院名称,增挂1个扣1分,累计不超过6分;

  11、科室标识不规范,1个扣1分,累计不超过6分;

  12、各部门、各科室岗位职责不明确,履行不到位,1个部门、科室扣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3、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会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1项落实不到位扣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4、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急诊科、新生儿室、血液透析室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管理不规范,1个部门或岗位不规范扣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5、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监测不及时,消毒隔离措施和技术规范落实不到位,重点部位布局、流程不合理,一项扣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八条 现场审查实行计分制,以100分为基础分值;有扣分项的,减去相应分值。

第三章 现场审查程序及结果

  第九条 医疗机构校验需要现场审查的,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

  第十条 现场审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

  第十一条 现场审查实行计分制。现场审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现场查看情况。

  第十二条 现场审查无一票否决项目,且总得分60分以上通过校验;有一票否决项目,或总得分60分以下的,校验不合格,暂缓校验。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后10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作出校验合格或暂缓校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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