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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0〕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天退〔2009〕4号)和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以下简称“专项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五项原则
  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区、县”原则;坚持工程区、县政府为专项建设主体,牵头部门指导、督促规划落实的原则;坚持以退耕农户为专项建设实施主体和受益对象原则;坚持以退耕还林工程区的村或组为单元,整体推进,规模建设,非退耕还林的村或组不得实施专项建设项目原则;坚持县级财政报帐制原则。
  二、加强配合协调
  区、县政府为专项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审定单项检查验收办法。乡(镇)政府承担专项建设的具体组织发动工作。各级退耕办为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单位。各级牵头部门负责单项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退耕办和市级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及对区、县年度实施方案的审批。市退耕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县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区、县退耕办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验收结果汇总和认定工作。市级牵头部门对负责的专项建设项目,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督促指导和区县级自查验收后的抽查,对抽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区、县牵头部门负责对各单项建设的实施方案、施工方案、检查验收办法制定、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技术指导及区、县级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发改、财政、水利、林业、农机等部门参与管理;林业部门牵头负责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参与管理。
  三、完善规章制度
  各区、县要根据《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试行)并报送市退耕办。实施细则要明确区(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实施方案编报、项目建设技术标准、项目验收办法、建成项目的管(维)护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和方式、档案管理等,并在今后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逐步完善,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做到建设有据、照章管理。
  专项建设具体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退耕农户参与。不能由退耕农户实施的,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和保障退耕农户利益的前提下,可由村、组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或由区、县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后续产业项目重点解决退耕农户持续增收和长远生计,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必须以退耕农户为受益主体。要认真利用后续产业项目建设林业产业基地,重点建设特色经济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特色林下种养殖业。业主经营的后续产业项目必须和退耕农户建立良好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不能借业主承包经营侵占退耕农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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