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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专项建设资金坚持县级财政报帐制,实行区、县总额包干使用,逐年下达。要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和随意打捆,不得列支设计、检查验收等工作费用。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的专项建设项目,资金以 “一折(卡)通”方式或以实物形式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以村(组)组织退耕农户集中实施的项目,资金直接补助到村(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管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变更的审批程序
  专项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要按照规划实施。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原则上不能变动,确须微调的,只能在单项项目计划内调整,并报市退耕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投资标准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须变更区、县确定的投资标准的,须报市退耕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如由此减少的建设内容要整合扶贫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产业建设等项目予以完成,切实保障退耕农户的利益。
  2010年度和2011年度建设任务计划须微调的,各区、县政府务必于2010年10月20日前按照规定报批。此次微调后不再调整。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须微调的,各区、县政府务必于前一年的10月20日前报批,国家计划任务下达后,不再作调整。
  (二)检查验收的相关规定
  专项建设年度任务完成后,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单项建设牵头部门,对具体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直至达标。没有制订详细管(维)护办法或制度、未落实管(维)护责任和人员、不能确保持续发挥效益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自查验收结果须经区、县退耕办审查认定后才能作为报帐的基本依据。
  2010年10月底前,务必完成2008年度建设任务及其竣工自查、验收工作。
  (三)2010年度实施方案的编报要求
  各区、县政府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发改、财政、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抓紧编制2010年度实施方案,务必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市退耕办审批。2010年各区、县政府要将年度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认真编制年度工作经费方案并随年度实施方案同时上报,工作经费没有落实的,一律不审批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工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要一并纳入年度检查。市退耕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认真审查、论证和批复,并将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汇总上报省退耕中心。
  六、强化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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