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通人口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公安、计生、民政、统计、教育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交流和统计分析工作,适时掌握流动人口变动趋势。要综合利用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房管、民政、统计、教育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强全市PADIS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暂住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补,服务互联,资源共享,构建高效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综合服务和管理功效。
(四)动员社会力量,深化群众自治。计生、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不断完善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行政职能,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村(居)委会、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等组织、集体、个人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和义务。村(居)委会可通过建立辖区计划生育协会的办法,将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警务室、物业小区等方面的有关人员吸纳为协会会员,充实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力量,健全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等组织和个人在村(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要把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场所建立协会组织,通过会员的作用,影响带动广大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加速形成体系,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队伍。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制,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市、县(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和协助处理违法生育等具体工作,并落实好相应工资报酬,以建立健全与全市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