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以往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设施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建设,可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水利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我省实际,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2、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3、建设项目超出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
4、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及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 重点县名单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设区市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县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重点县的基本条件和上述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遴选全省重点县。根据中央及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分配本省重点县名单和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将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按程序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