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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户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户投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农民义务监督员监督制。同时引导受益群众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监督,逐步建立起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及受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责任。工程开工后,各地要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总任务全面完成后,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积极协助省级做好重点县建设监管、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完成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工作。按照产权归属和管理方式,及时办理移交,并在一个月内将验收报告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将按国家要求对重点县进行年度考核检查和绩效考评,主要考评上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资金管理、资金整合、建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用水户协会建设等方面,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的重点县资格和补助资金规模安排直接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另行下发。
  第三十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将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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