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厅级干部考试,以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为单位,集中进行,省负责组织巡视。
2、省直部门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考试,由各部门负责组织。
3、各设区市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考试,由各设区市负责组织。
4、驻市、县的中直、省直单位参加所在地组织的考试。在省、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的党政干部,由学校负责组织考试。
5、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11月20日至28日。期间,地厅级干部和驻石省直单位干部考试定于11月20日上午9:00-11:00进行。各设区市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考试时间自定,原则上安排在星期六或星期日进行。
6、请驻石省直各单位于11月19日下午16时后,到省司法厅领取试卷,并于11月20日下午16时前,将本单位地厅级干部答卷交回省司法厅,逾期视为缺考。因故未参加统一考试的人员,于2011年1月10前完成补考。地厅级和省直处级干部补考工作,由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收卷、阅卷和登统
1、地厅级干部的答卷,由省负责回收、阅卷和登统。
2、省直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答卷由各部门负责回收、阅卷和登统,并将处级干部考试登统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办公室备案。
3、各设区市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答卷,由各市负责回收、阅卷和登统,并将处级干部考试登统结果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办公室备案。
4、在省、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的党政干部的答卷,由学校负责回收、阅卷和登统,并于12月31日前报同级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领导
1、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是推动各级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干部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对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以考促学,学用结合”,全面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培植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切实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2、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是一项集中检验各级干部学法用法成效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带头学习、认真准备、积极参考,为广大干部做出表率。各级组织部门将把法律知识考试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