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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绩效评价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向省财政厅申报,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一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1寸免冠红底彩照两张,并提供证件照片同底电子数据一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担任过相关专业评委、评审等职务的专家,提供聘任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省级绩效评价专家条件的,纳入省级绩效评价专家库,由省财政厅发文确认。
  第九条 入库专家聘任期3年,聘任期内因故需要退出的,由财政部门办理解聘手续。聘任期满,财政部门应根据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情况,及时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条 3名以上专家可组成专家评价小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其中,推选1名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对专家组行为和做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专家库组建后,由省财政厅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登记和退出机制,实时增补提交申请的专家入库,更新专家的信息,并对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财政绩效评价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被评价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绩效评价方案的修改建议权;
  (四)对绩效情况评价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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