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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人常发〔2009〕14号);《陕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报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的函》(国家质检办特函〔2006〕14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4.1 以下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以下事故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 以下事故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 以下事故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较大(Ⅲ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应急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公安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企业自救队伍和社会专业救援队伍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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