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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3.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3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2.4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预警预防行动工作流程表见附件2)
  3.3 预警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监、安监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政府质监、安监部门,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各级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当地政府和质监、安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3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和重大事故(Ⅱ级):当事故级别为Ⅰ、Ⅱ级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处置情况向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级相关预案启动前,积极组织先期响应。当省级预案启动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3.2 较大事故(Ⅲ级):当区县政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事故发生地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首长,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成立有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当需启动省级预案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受省上的统一领导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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