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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6.3 物资装备保障
  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财政部门应向公安消防应急队伍、不同类型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配备相适应的检测仪器、抢险救援装备、救援车辆、通信器材以及应急救援现场勘查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6.4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事故发生地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发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6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根据需要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6.7 通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制订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加快信息资源库建设,开展事故应急基础技术研究工作。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满足各类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需要的地理信息系统、特种设备基础数据、专项预案等各种信息资源库。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灾害仿真、灾害评估、应用系统等方面的研究。
  6.9 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0 监督检查
  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质监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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