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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周至县政府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黑河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排污单位和农家乐,于2010年10月5日前停止运营;对违法建筑要求其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者关闭。
  (二)对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排污单位分类进行处理。
  凡各类审批手续齐全合法的,责令其对外排的污水、废气、垃圾及粪便等污染物限期整治、达标;逾期不能达到整治要求或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凡各类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责令其停业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关闭。
  (三)以下自觉配合进行整治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1.对准保护区内未搬迁户在自建房内经营农家乐,能按照规定时限停止经营、自行关闭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2.对已迁出户重新返回库区经营农家乐的,能按规定时限进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
  3.国有单位不得将旧址出租经营农家乐,已经出租的,由出租单位收回,能按照规定时限收回并停止经营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在黑河水源保护区内新建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部门“一把手”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人,周至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抽调专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各部门及参与整治工作的全体人员要通力合作,主动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做好整治对象的思想工作,确保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定期督办。由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整治情况分析会,检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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