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0]11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7年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仍按宁价费发[2007]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在全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对国家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贯彻实施以及对全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在国家统计局备案后,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