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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自治区级,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取消情况;自治区级以及授权制定收费标准的市、县,本行政区域内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自治区级以及各市、县(区),本行政区域内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20日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向自治区物价局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第十二条 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自治区物价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对全区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自治区公布。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自治区物价局每年对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自治区物价局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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