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二、加快推进老工伤问题解决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亡),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原用人单位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三)资金来源和支付渠道。
1、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纳入统筹管理后发生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至参保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凡2011年6月底前参保缴费的,免收滞纳金。
3、煤炭、非煤矿山等老工伤人员集中的特殊行业及现已撤销或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且未按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财政、用人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一)工作目标。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省辖市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