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时间要求。
2010年10月20日前,各市做好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11月30日前,各市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三)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财务审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
3、移交衔接。各市应当明确移交项目,规范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四)管理职责。
1、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地区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2、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统筹办法。
1、基金管理。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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