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省级储备金。当统筹地区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2、基金征缴。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每年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3、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原则上统一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委托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4、劳动能力鉴定。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