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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及协调性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1.城镇3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占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的比重一般应在70%以上;3000万元以上项目增速与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增速差一般应在10个百分点内。

  2.城镇(全社会)投资增速波动在相邻两报告期内,市、州在3个百分点内,县(市区)在5个百分点内。

  3.用建筑业营业税评估各地投资规模:

  (1)全社会(城镇)建安投资评估数=(报告期自年初累计建筑业营业税增速/报告期全社会(城镇)建安投资增速)*报告期全社会(城镇)建安投资工作量。

  (2)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推算的建筑业在地施工产值占全社会(城镇)建安工程投资的比重一般应在70%以上,低于70%的(或低于全省比重的)按差额百分点的幅度调整投资数据。

  (3)全社会(城镇)建安工程投资占本年完成投资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

  4.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及施工许可项目计划总投资占报告期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比重一般不低于60%。

  5.全社会投资(城镇)占GDP的比重一般应在60%以下,超过部分按差额百分点的幅度调整投资数据。

  6.农村农户投资增速应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农户人均投资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应低于1/3。

  7.用房地产营业税(税率5%)推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占报告期商品房销售额的比值一般应大于90%以上;房地产销售额增速与房地产营业税的增速差应控制在20个百分点以内;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报告期与上月差应小于10个百分点。

  8.用建筑业营业税推算的建筑业总收入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率当季与上季差应小于1个百分点;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增速差应控制在3个百分点内;建筑业总产值增速当季与上季差应小于5个百分点。

  四、对评估结果的使用要求

  根据本评估方案,按季度(月度参照执行)对投资、房地产和建筑业三个专业的核心主要指标进行测算,对各地数据质量的协调性进行评估,各地在省局(或市州)未反馈评估结果时,不得对外公布数据;对数据存在严重问题、不协调、不匹配的地方,必须认真核实修改。否则,省局(或市州)公布的该地当期数据以上期或用评估后的数据替代。

  五、其他事项

  1.本方案从2009年年报开始试行,在2010年定报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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