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意见
(承市政字〔2010〕15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制度,健全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进一步降低能耗、提高能效,从而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各县、区应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
推进本地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目标,落实具体任务和实施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二)坚持供热单位实施主体的原则。供热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坚持同步推进原则。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分户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三、工作目标
(一)2010年采暖期前,市区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分户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按热量收费的居住面积占居住建筑集中供热总面积达到25%以上。各县、区参照市区做法,积极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原则上试点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2010年底前完成享受中央奖励资金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任务200万平方米。
(二)2011-2012采暖季市区和各县、区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市区按热量收费的居住面积占居住建筑集中供热总面积达到50%,各县按热量收费的居住面积占居住建筑集中供热总面积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