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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机关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附件2:
  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落实,提高局机关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本局行政业务督查工作在局长(或主持工作副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党建督查工作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和分管委员的直接领导下,由局办公室会同机关专职副书记具体承办。

  二、督查的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市委经信工委、市经信委等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市经信委及其主要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作出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机关转来的需我局办理的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市经信委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情况;

  (四)承办的市委、市政府、市经信委的交办事项;

  (五)需我局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本局党总支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的工作任务、事项和制定印发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本局领导批办的有关文件的办理情况;

  (八)各项责任制和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九)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十)领导交待的其它需督查的内容。

  三、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力求落实。通过督查,促使立项事项件件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三)突出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关注点进行立项督查。

  (四)讲求时效。对督查事项应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

  四、督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内容摘要、批示人、批示内容等。

  (二)立项。对市委、市政府会议和文件的决策、部署事项及收到的领导批示中需要督查落实的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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