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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机关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三)送审。对重要事项分解立项,提出督查方案,报分管副局长审核,特别重要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办理。

  (四)转办。以《督查通知》或其它方式将办理内容、办理要求、反馈时限通知承办科室。《督查通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审核。对承办科室反馈的办理情况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包括:行文是否规范,事情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准确,所作处理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询问承办科室,必要时退回重报。

  (六)反馈。将办理情况通过《督查回复》向上级机关或市有关领导报告。重要事项的回复报告,应送分管局长审核,特别重要的送局主要领导审批。

  (七)归档。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办结一件整理一件,分类归档。按规定时限移交局档案资料室保管。

  五、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查办

  (一)拟办。对上级机关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市经信委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提出拟办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办后,送有关分管领导阅处。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以及市级领导要求反馈结果的批示件,应列为特别查办件,其他批示件列为一般查办件。

  领导批示件一般以下列方式进行办理:

  用《督查通知》提出办理内容、要求、反馈时限并附上领导批示和有关材料复印件转承办科室。查办事项涉及到多个科室或单位的,应指定牵头科室或单位。

  (二)催办。对特别查办件,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询问承办科室办理进展情况,并作详细记录备查;必要时应派人到承办科室检查督办;处理紧急情况,应随时催办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承办科室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确有困难的,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三)反馈。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市经信委领导的批示件办结后,办理科室应写出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查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要求报送回复。

  六、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落实责任。督查工作按照分工协作的方式,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保守秘密。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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