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每天收入现金应按时送往银行,支付时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坐支。
5、职工因公或个人借款,按本办法中“职工借款”有关规定处理。
6、除财务部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代表本局收取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7、严禁公款私存或个人在办公室以及家中保管单位现金。
三、银行结算及货币资金收支管理
1、办理银行结算、收付必须遵守《
银行结算办法》中有关规定。不得出租、出借帐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2、用支票结算、汇兑结算、银行汇票、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托收承付等方式,都必须按银行结算纪律要求,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
3、领用支票必须办理“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收款单位、日期、限额,领用人签字,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从财务签发领用。
4、支票自签发之日起超过十五天,领用人仍未到财务办理签报或报销手续的,一律视为个人借款,财务应及时通知本人办理手续,经督促仍未处理时,由财务部门从经办人员工资中扣出,直至支票注销或签报。
5、除财务部门,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票据交付结算,凡以单位名义收取的支票或汇票必须交由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另存帐户转移资金,不得中途截支,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办公用品采购管理
认真落实各项财政改革措施,按照规定要求采购办公用品。
1、本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和管理。
2、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及额度要求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
3、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付款。
4、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用公务卡刷卡结算。
五、公务卡使用管理
(一)建立公务卡制度后,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不变,在以下三个方面按新要求办理:
1、使用公务卡报销的单据,要单独归类填报签报单,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