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议标、确定中标方或承包方,须经学校(教育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集体研究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并详细记录。
第七条 学校(教育事业单位)的职能工作部门或具体工作人员实施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逐项进行。项目实施中决策的过程及结果都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经相关参与人员审阅签字后与该项目的其他材料一起存档。项目的概况、估价、承包方、主要过程,及负责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等材料,以及其他应该公开的内容,都应及时在校(政)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八条 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应编制小额工程的预算价,送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造价机构评估后,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
第九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单项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教育事业单位)通过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条 控制价在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由学校(教育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应成立由负责基建、财务的人员和外请专家组成的招投标工作机构,招投标方案应经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公开并报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备案。
公开招投标应在学校网站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发布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投标,且投标有效,方可进行。评标办法可采取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或随机抽取下浮幅度中标法。
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指在符合资格条件,施工满足工程技术要求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最低的为中标者的评标办法,最低报价为中标价。
随机抽取下浮幅度中标法指招标人在公开工程控制价的基础上,对工程控制价的下浮幅度K值(一般控制在5-10%之间)进行公开招标,开标时当众随机抽取K值,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所报的下浮幅度最接近K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最接近值大于K值的,工程下浮率取中标单位所报的下浮率,最接近值小于K值的,工程下浮率取K。若出现最接近K值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价=控制价×(1-中标的下浮率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