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招投标工作机构依照招投标方案进行公开招投标的结果,在报经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控制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组织议标。在议标过程中,应综合衡量邀标单位的资质、报价、信誉等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研究确定。
在公开招标中,实际参与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或者开标后发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而重新招投标又达不到工期要求的,经学校(教育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转入议标。
第十二条 项目的时间要求特别紧、无法及时进行公开招标的,经学校(教育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教育系统小额工程施工承包商资讯库中随机抽取承包人,以控制价为合同价。
第十三条 工程控制价在30万以上的,应通过招标、邀标、抽签等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控制价在30万以下,可由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指定专人或外聘监理人员负责监理。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要求,严格把好每道关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同一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不得连续在同一学校(教育事业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达两年以上,公开招标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实施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变更设计、增减项目经费或工程量、变更合同内容(尤其是中标价),应当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工程变更须经施工方、监理方、造价审核单位、分管领导、监督小组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确定承包方后,应签订承包合同和廉政合同,实行双合同管理,严禁承包方对工程进行转包。
项目竣工后,学校(教育事业单位)要对工程承包方的信誉及廉政情况进行评价,对信誉良好、质量优良的承包商,应积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进入预选承包商资讯库;对信誉不好、出现质量问题的,也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承包教育系统基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