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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招投标工作机构依照招投标方案进行公开招投标的结果,在报经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控制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组织议标。在议标过程中,应综合衡量邀标单位的资质、报价、信誉等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研究确定。

  在公开招标中,实际参与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或者开标后发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而重新招投标又达不到工期要求的,经学校(教育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转入议标。

  第十二条 项目的时间要求特别紧、无法及时进行公开招标的,经学校(教育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教育系统小额工程施工承包商资讯库中随机抽取承包人,以控制价为合同价。

  第十三条 工程控制价在30万以上的,应通过招标、邀标、抽签等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控制价在30万以下,可由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指定专人或外聘监理人员负责监理。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要求,严格把好每道关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同一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不得连续在同一学校(教育事业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达两年以上,公开招标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实施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变更设计、增减项目经费或工程量、变更合同内容(尤其是中标价),应当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工程变更须经施工方、监理方、造价审核单位、分管领导、监督小组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确定承包方后,应签订承包合同和廉政合同,实行双合同管理,严禁承包方对工程进行转包。

  项目竣工后,学校(教育事业单位)要对工程承包方的信誉及廉政情况进行评价,对信誉良好、质量优良的承包商,应积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进入预选承包商资讯库;对信誉不好、出现质量问题的,也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承包教育系统基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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