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会〔2010〕18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五日
厦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范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指记载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诚信档案库的建立、诚信档案的登记、整理、归档,会计人员诚信平台的建设以及诚信信息的发布等。
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范围内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
本市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人事、工商、公安等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将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立应当遵循合理、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应认真审核报送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转报;市财政局根据经审核的资料,如实记录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六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处罚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信息。
(二)守信信息包括: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被评为市级以上劳模;论文或课题获市级以上单位奖励;参加市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奖励;其他市级以上党政部门、行业组织表彰和奖励记录;市、区财政局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三)处罚信息包括: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市、区财政局认为需要记录的有损会计行业社会公信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内容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会计人员诚信平台向社会公布,其中处罚信息的公布期限从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当事人不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时为止,相关档案内容随即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实施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依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及违法、违纪情况,及时补充、调整诚信档案有关内容。
第十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系统按以下步骤实施管理:
(一)信息采集。守信信息从2005年1月1日起采集;
处罚信息从2010年3月1日《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正式实施起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