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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二十四、市质监局
  (一)加强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行查处;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危险化学品等与消防相关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二)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消防技术标准,并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四)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纳入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
  二十五、市新闻出版局
  督促、指导各类宣传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二十六、市安监局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实施综合管理。
  (二)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审查、验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把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纳入必备条件之一。
  (三)依法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及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十七、市旅游局
  (一)将场所消防安全纳入星级旅游饭店、内河旅游船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全市导游人员行业管理和旅游职业培训内容。
  二十八、市民防办
  (一)对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在审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完善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备案等手续。
  二十九、市中小企业局(市乡企局)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督促中小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三十、市供销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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