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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

  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年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六、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行文公布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

  七、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八、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九、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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