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内容。与家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医疗保健知识、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及专项技能等。培训时数和教学内容详见《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
(三)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承担培训任务机构(2010年9月1日-25日)。根据2009年全省家政服务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对个别培训基地和培训指标进行调整。
(二)组织开展相关培训(2010年9月25日-2011年1月30日。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9月25日开始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一是由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可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下同)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由确定的工会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二是由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三)组织检查、验收和就业(2010年10月-2011年1月)。各设区市商务、财政、工会部门在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期间经常组织检查。工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提供用工需求的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的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家政服务企业优先安排就业。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将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各培训基地培训的所有学员进行复验。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对家政就业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助。按照培训大纲在指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标准每人1000元。
六、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家政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报表;
2、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
3、商务部门备案记录;
4、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