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0]39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中新生态城建设局、东疆港建发局等有关土地登记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全面为社会和群众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条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立卷的原则:以宗地为单位,每一宗地建一卷盒,每一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立一权属登记卷,权属登记卷均装入本宗地卷盒内,共用宗多个使用者登记装入一个卷盒,装不下时再装入另一卷盒。
订卷的方法:按第四条规定的顺序排列文件材料,编页号、填写卷皮、卷内目录、最后整理装订成卷。
第三条 每一宗土地总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完结后,应及时对所产生的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立卷条件:立卷前应对文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各项目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各种表、卡、图之间必须相符一致。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方能进行立卷,对幅面小于A4纸的文件材料,应裱糊到A4纸的幅面再入卷。
第四条 立卷的内容及顺序:按照文件材料产生时间和工作的顺序立卷。
土地总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图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土地登记收件单(收据及存根)、地籍调查表、界址表草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建筑面积成果表、拟登记权属公告相关材料、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土地证书附图、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