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地籍档案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区、县可根据需要设立地籍档案分库。
第十条 已办理权属登记建立档案的,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及时做好档案的变动,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完成初始土地登记的地区、发生变更土地登记的。按以下方法立卷归档:
1.宗地进行分割或合并的,原宗地档案卷盒加盖“变更”章,新产生的资料,按建档顺序重新立卷,按新地籍号顺序归档。
2.地籍号不变的,独立宗新产生的材料,按建档顺序重新订卷,放入原卷盒内,原卷皮加盖变更章;共用宗中某一使用者发生变更时,原卷皮加盖“变更”章,新产生的材料,按建档顺序重新订卷放在卷盒内原卷后。
第十二条 未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地区,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按以下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1.地籍号不变的,新产生的文件材料按组卷顺序订卷放入卷内原登记卷后,原卷加盖“变更”章。
2.宗地进行合并或分割的,新产生的资料,按建档顺序重新立卷。宗地合并的,原卷加盖“变更”章,并入新卷;宗地分割的,原卷材料加盖“变更”章,并入地籍号小的卷盒内。
第十三条 档案索引按以下顺序建立:
案卷号:以街为单位排序。
地籍号:填写宗地籍号(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地区填写土地座落名称)
名称:填写该宗地的详细地址。
发证日期:填写土地证号。
用途:填写土地实际用途。
建档时间:按建档日期填写。
保存期限:永久。
备注:当一宗地发生变更时,原宗地索引备注栏加盖“变更”章,注明变更后索引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料的存档。
1、控制测量产生资料,控制点网图、外业观测记录手簿、平差计算书、控制测量计算成果表、点之记,以街为单位整理成卷存放;
2、地籍勘丈的界址点勘丈记录手簿、界址点计算书、地籍勘丈成果表、界址点号对照簿,以坊为单位整理成卷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