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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3、街坊划分图、图幅结合表以街为单位存放;

  4、1:500清绘宗地图以街为单位存放;

  5、1:500、1:2000工作底图、1:2000拨地图、1:500铅笔地籍图、1:500着墨二底图分象限存放;

  6、各类图纸要按类别设专柜、专人、平放保管,不准折叠、卷曲、薄膜图要先平放装入牛皮纸袋后再存入图柜。

  7、各类图纸按图幅号分别编成目录,目录中注明每幅图所包括的区域,该图存放的图柜号。图柜及每层隔板要标明存放图纸的起止图幅号。调阅图纸时,先从目录中查找所在图柜号,再找出所需图纸。

  8、宗地发生变更后,图纸需做相应变动的,按照《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规定,与档案同时进行修正。

  第十五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技术设计书、工作总结、验收成果按年度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 地籍档案应建立专用档案室,按专柜、专人保管的原则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并与其他文书档案分离;健全档案管理、借阅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保护设施和管理设施,确保土地登记档案的完整、真实、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存放档案的库房要符合“八防”(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要求。

  第十八条 除档案管理人员外,禁止他人进入库房。查阅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找调卷,并插入代理卡,以免放还时错位。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理核对,要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条 登记发证与档案管理人员之间要建立交接手续,材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由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各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地籍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随着各项地籍管理档案的逐步建立健全,应设立档案资料组负责管理地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地籍档案材料的接收、归档、管理、调阅等项工作,并负责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地籍档案的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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