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要保证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的统计调查任务,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对象、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
二、充实力量,切实加强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要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在节能降耗统计、服务业统计、周期性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社情民意调查、统计执法等方面统筹考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配齐、配强市、县政府统计部门领导班子;乡(镇、办)级统计机构负责人及专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采取多种形式调整充实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统计干部专业技能的培训力度,加快高素质统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准,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良、作风过硬、忠于职守、勤政高效的统计队伍。
三、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
(一)健全基层统计组织网络。各乡(镇、街道办)要设置统计工作站或相应机构,配备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的专职统计人员,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工作。乡级统计工作受县统计局和乡(镇、街道办)政府双重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工资待遇,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乡级统计机构应遵守湖北省统计局制定的乡镇统计“八有八化”建设目标,不断巩固和提高乡镇统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水平。
各行政村和基层社区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落实相应的报酬待遇。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确定由会计或财务人员兼职统计工作。专兼职统计人员的报酬待遇可以从财政转移支付中解决。
(二)规范基层统计对象统计行为。企事业及各类统计调查单位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或指定专门的统计负责人,并严格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户)、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及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三上”企业)要按要求开展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类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企业)应依法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统计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保存统计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帐、按时报送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