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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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