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等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按程序报批,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凡在林业系统省级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在项目立项、环评、审核审批前,征得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的许可;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开展地质勘探、科学考察、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对违法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探矿采矿、修筑设施等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要严格防止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内外串通、私下默许、自行同意、随意处置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等违法行为发生。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监守自盗造成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在重点林区、公路两侧、山岔路口等设立“生态建设工程”、“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封山禁牧”、“护林防火”等宣传警示牌,组织动员群众建立护林公约,实行群防群管。大力开展保护森林资源公益广告宣传,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护林意识,使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林业改革发展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工作效能、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建设布局,完善木材运输管理制度,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大力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林政稽查执法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