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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1、单位领取、填写表册。售房单位到经办银行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总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经办支行盖章后交售房单位,第二联经办支行留存)。采取方法一的售房单位到经办银行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明细清册(余额调整法)》一式两联(第一联售房单位留存,第二联经办支行留存),采取方法二的售房单位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明细清册(余额平摊法)》一式两联(第一联售房单位留存,第二联经办支行留存),采取方法三的售房单位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单位具结意见书》及《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具结明细清册》各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办支行退售房单位留存,第二联承办银行交审批部门备案,第三联经办支行留存。)
  2、银行录入,单位校对。经办银行录入明细清册相关内容,并将录入内容打印“每套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帐户明细”,交单位核对。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确认结果反馈经办银行。
  3、银行计算,单位确认。经办支行按照单位选择的方法计算每套住房10%和1%维修资金利息,打印“每套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利息明细”交单位核对。单位应及时核对,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确认结果反馈经办银行。
  4、差额划款。对计算余额之和与帐面余额的差额,从单位90%售房款利息多退少补。
  5、回单。经办银行打印“每套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利息明细”一式两联(一联交单位,一联交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办支行和售房单位据此建立维修资金单位帐和业主分套帐。
  三、记帐到套维修资金的使用
  10%和1%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售房单位和业主使用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使用申请书”)、“维修资金按套分摊明细表”(以下简称“按套分摊表”)一式四联,同时提供相应申请要件,到审批部门申请用款。
  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需提供:经办支行打印的维修资金对帐单,受益业主意见,售房单位依据业主报修和现场查勘情况提出的修缮项目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
  (二)审批。审批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批准使用的单位,留存其“使用申请书”第二联。审批部门通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将“使用申请书”一、三、四联交开户支行。
  (三)资金拨付。开户支行将批准的用款额度划拨到申请单位帐户,维修资金从分套帐列支。
  (四)记帐。售房单位以经办支行退回的“使用申请书”和“按套分摊表”以及记帐单作为记帐凭证。
  四、记帐到套维修资金的转移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售房单位更名、合并、分立或破产、撤销、办理销户以及住房灭失等需转移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
  申请维修资金转移的单位,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移申请书”(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一式五联,同时提供经办支行打印的对帐单以及相应申请要件,到审批部门申请转移维修资金。
  单位需提供的申请要件有: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由售房单位持住房交易证明,到审批部门申请维修资金分套帐更名。
  (2)售房单位更名的,由售房单位持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更名批准文件,到审批部门申请单位维修资金帐户更名。
  (3)住房灭失的,售房单位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有关房屋灭失的证明,到审批部门申请支取拆迁住房1%的维修资金余额,拆迁住房10%的维修资金余额转移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90%帐户。
  (4)售房单位破产或撤销的,售房单位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单位撤销证明和维修资金托管协议,申请将维修资金余额帐户转移到管房单位。
  (5)帐户销户的,当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帐户全部余额时,办理相关帐户销户或按照有关规定续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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