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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头辖区开展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负责开矿、采石、挖沙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违反矿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要加强对矿山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大青山自然保护区非法和违法矿山及勘查单位提供火工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包头市供电局要加强矿山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矿山供应电力,对决定关闭取缔的开矿、采石、挖沙点,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依法查处开矿、采石、挖沙企业,对证照过期非法开采的企业,在1个月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市林业局、环保局要坚持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已破坏的林草植被,责成有关责任方积极采取治理措施,恢复林草植被;市监察局要严肃追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责任,对决定关闭的开矿、采石、挖沙企业不依法及时吊销注销证照的,要给予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对发现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有意包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依法整顿。

  要依法查办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私采、滥挖及毁林等违法活动,依法整顿占用林地秩序,坚决打击各类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没收其设施设备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同时,要坚持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要责令有关责任方积极采取恢复治理措施,恢复林草植被;对污染,破坏严重的矿山、采石、挖沙场点要依法进行关闭;对在项目实施和生产活动中造成生态破坏的,要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林业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要求,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给予自然保护区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平台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要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跟踪报道一批典型案例及行动成果,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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