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征地拆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拆〔2010〕402号)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
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房屋拆迁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批、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工作;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下设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取得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屋拆迁活动。
申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