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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

  (四)有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拆迁专职工作人员市内六区不少于10人,其他区县不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各不少于1人。
  第六条 申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资格审批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5日内由区县拆迁办将证件资料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3日内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市拆迁办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审查人员自收到上报件之日起当日完成审核、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工作。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或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30日内到市拆迁办办理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拆迁办交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拆迁办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上岗时,应佩戴市拆迁办统一制发的“房屋拆迁岗位证”。市拆迁办每两年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拆迁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系统培训。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廉政建设等项管理制度,制定拆迁工作程序、办事时限、拆迁服务标准,并予以明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市拆迁办对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考核的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更换《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注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区县拆迁办提交有关资格年度考核资料,经区县拆迁办初审合格后,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上报市拆迁办。市拆迁办每年一月份完成资格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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