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期限内,对逾期不报年度考核资料的,视为自行放弃房屋拆迁资格。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区县拆迁办报市拆迁办,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注销。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年度考核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拆迁情况总结;
(五)工程、经济、财务人员的技术职称有效证件及拆迁专职人员的名册;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首先接受拆迁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委托拆迁的范围及事项;
(三)委托人签字盖章,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主要内容:
(一)签订委托合同的主体和依据;
(二)拆迁范围、面积、户数等情况;
(三)委托事项;
(四)拆迁费用情况;
(五)付款方式及时限;
(六)拆迁时限及地块交接;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效率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委托人签字盖章,注明签订合同日期。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委托动迁服务费标准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与拆迁人自签订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备案件后,对拆迁委托合同约定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填写《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登记表》,注明备案日期并加盖公章,交房屋拆迁单位留存。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书后,应当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类别、产权归属、建筑面积、用途、户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