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拆迁单位应当督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期搬迁,并按约定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治理拆除房屋扬尘工作,按有关规定交纳治理拆除房屋扬尘保证金,加强对拆房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时清运工程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拆房扬尘污染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照《
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房屋拆迁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项目完成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并在30日内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拆迁办应当为房屋拆迁单位建立信誉档案。记录房屋拆迁单位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良好行为记录以下内容:
1、房屋拆迁单位、拆迁专职人员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上级机关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及表彰;
2、按照房屋拆迁委托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拆迁任务,受到委托人的好评;
3、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年度考核一次合格;
4、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按时备案;
5、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程序办事,被拆迁人反映良好;
6、认真贯彻拆迁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落实较好;
7、群众来信来访办结率100%。
(二)不良行为记录以下内容:
1、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
2、资格年度考核一次未通过;
3、拆迁委托合同未按时备案;
4、不认真履行合同,委托人反映情况属实;
5、拆迁诉讼败诉;
6、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
7、干预拆迁评估,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