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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钢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七)乙方有权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发现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
  (八)乙方应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并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九)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
  (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用气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供气质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气、每次供气时未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未定期进行巡检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提供的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由甲方在    (时间)内负责更换、修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三)乙方应按时支付用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逾期支付达      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违反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   月/日(时间)未要求甲方供气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否则视为从第三方进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且有权按照50kg钢瓶每月  元、15kg钢瓶每月  元、5kg钢瓶每月  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七)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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