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城乡公交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计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延续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线路经营权和撤销线路许可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十八条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核对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对行政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线路经营权授权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城乡公交运营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乡公交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暂停、终止、变更线路经营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吊销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乡公交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