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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2.丰水期结晶硅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3693元/千瓦时执行、丰水期冶炼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4303元/千瓦时执行(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用电量应视丰水期电网电量平衡后富余情况安排,不实行峰谷电价。

  附件2
  建瓯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46700.452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62000.6000     
三、商业用电0.90000.8800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60470.58470.56470.54470.5247  
五、大工业用电 0.52320.50320.48320.46323624
其中:农药生产用电(省补电量) 0.4208   3624
   农药生产用电(县补电量) 0.4830   3624
六、农业生产用电0.66460.64460.6246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21170.19170.1717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农药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
  2.上表所列农药生产用电价格均为优惠电量的电价,超过核定优惠电量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由政府定价的自来水用电(容量不满315KVA)暂按0.4672元/千瓦时电价执行、(容量大于或等于315KVA)暂按两部制电价0.4532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4.丰水期结晶硅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3479元/千瓦时执行(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用电量应视丰水期电网电量平衡后富余情况安排,不实行峰谷电价。

  附件3
  建阳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45800.443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67500.6550     
三、商业用电0.87410.8541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66460.64460.62460.60460.5846  
五、大工业用电 0.55860.53860.51860.49863624
其中:化肥生产用电(省补电量) 0.27300.2480  2416
   化肥生产用电(县补电量) 0.27300.2480  2416
六、农业生产用电0.66460.64460.6246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21170.1917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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